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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讀疫情下的新法規
防疫期間勞雇的因應之道
文:
黃小玲
2021-05-01
台灣疫情大失控,全國三級警戒,不僅限縮了人們的日常生活,連上班也受到影響,勞雇雙方該如何因應,才能達成共識一起抗疫。
【文‧黃小玲】
一場COVID-19襲捲全台,打亂了大家的生活步調,全國進入第三級警戒,休閒娛樂場所全面關閉,餐飲業者只能外帶禁止內用,所有的學生停課在家線上學習,而上班族更是一團混亂,有的在家線上工作或是調整上下班時間,有的甚至停班。但在每日滾動的政策變化中,衍生出來的勞雇問題或糾紛,也是我們在被COVID-19驚嚇之餘,應該要仔細思考的課題。
榮獲台灣百大律師、現任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,以及東吳大學助理教授的歐陽弘律師,就針對目前大家最關切的勞雇問題詳細解說,讓民眾有依循的方向。
首先針對雇主停班時,雇主仍需支付員工薪資的問題,歐陽律師區分成三種情況來說:
一、雇主因疫情自行決定停班時,仍應支付薪水。因為這不是受到政府強制停班的情形,停班的原因既然不可歸責於員工,雇主就應支付薪水。
二、因為政府決定部分行業應關閉而強制停班時,雇主可以不支付薪水。理由為這是不可歸責於雇主或是員工的情形,雇主得不給予薪水。
三、若是非強制關閉之行業,僅因雇主無法達到防疫需求(例如不可內用、需保持社交距離),因而被政府勒令停業時,屬於可歸責雇主的問題,仍應支付薪水予員工。
在家工作仍要紀錄
雇主也要善盡防疫責任
至於在家工作的員工是否還可以領取交通津貼?這個問題必須先釐清公司的薪資結構,若交通津貼是屬於實報實銷制,雇主當然可不給予。但若交通津貼是固定列在薪資單上,且每個月都固定給予時,將會被認定是經常性給予,屬於勞務的對價,即使員工在家上班,仍然應該給予。
而員工在家上班,雇主是否仍要製作出勤紀錄呢?在法規上是要的,如果雇主指示員工在家工作,仍應紀錄員工的出勤。例如:透過軟體定時回報、開始上班以及下班前發郵件予主管等方式,讓員工上下班紀錄可在日後以書面留存紀錄。
而員工在家上班時,雇主還需要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提供保障嗎?關於這部分,歐陽律師說員工在家上班,雇主對於員工的安全衛生,在合理可行的範圍仍然負有一定的義務。例如:提供酒精與口罩、提醒使用電源插座上的安全、如有症狀應立即回報等資訊。此外,對於疫情高風險的地區,在全台並未宣布停止上班時,員工不得以高風險地區為由拒絕上班。倘若員工於前往上班期間或是上班期間執行公務時感染新冠肺炎,雇主須給予公傷病假,並給付必要醫療費用與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。若員工因此致死亡、失能,公司亦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。
書面簽定免爭議
按規定請假保權益
至於雇主為了使員工避免尖峰時刻上下班染疫,實施彈性上下班,如不同於雙方現行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約定,屬於勞動條件之變更,建議由雇主撰寫同意書後,個別取得員工書面文字簽定同意,以避免日後的法律爭議。
而收到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的員工,可使用普通傷病假(未住院一年不超過三十日,給半薪)、事假(一年不超過十四日,不給薪)或特休在家防疫。但若是雇主要求員工在家休養,則仍應支付薪水給員工。當疫情升級至第四級時,政府下令停止上班,雇主可不給付薪水,或是與員工協商薪水支付多寡。因為疫情升至第四級導致政府宣布停班時,並非可歸責於雇主或是員工,此時員工的薪水,雇主得不給予,或是與員工協商,若員工在家仍得完成一定的工作,而給予相應之薪水。
第四級警戒下雇主的應變措施
在第四級警戒下,政府將宣布停班,且非必要不得外出(採購食物、醫療及必要之工作需求除外)。然而經濟部與防疫指揮中心可能將研議部份產業(如:科技業、金融業、民生業等)無須全面停班。另外,參考美國加州於疫情期間為維持必要的關鍵基礎設施部門,而被認為是必要的勞動力,例如:醫療保健業、糧食與農業、通訊與資訊科技、關鍵製造業、金融服務等行業將繼續維持運作。
至於未被列為是將繼續維持運作的行業,政府又要求停班時,雇主是否可強制要求員工在家仍要繼續「工作」?答案是不可以。以第三級警戒為例,休閒娛樂業遭勒令關閉而導致員工在家時,勞動部係認為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,因此雇主得不給予薪水;同理若是升至第四級警戒下,亦應由雇主與居家之員工協商是否繼續工作,而給予相應之薪水,但無法強制員工居家時必須工作。
在第四級警戒中,於必要的工作需求而可以外出的例外情況,其定義應考量到停班目的是為了避免人群聚集於辦公處所,所以有關必要的工作需求,應指該工作需求僅能於原工作場所內完成,無法透過遠端居家處理時,才得以外出。若員工同意在第四級警戒下居家工作,而依照雇主指示下將工作設備帶回時所產生的額外支出,雇主應予負擔。
對於大家特別關心的家庭照顧假、防疫照顧假及疫苗接種假等,歐陽律師也列表詳細說明,讓勞雇雙方能有所依循,也希望COVID-19能早日趨緩及平息,讓大眾能回歸正常平安的健康生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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