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勞雇爭端不斷的現代社會,臺灣多數民間企業往往要求受僱員工任職之初,便要覓一名至二名「人事保證人」,為受僱人擔保工作上發生損害賠償的責任。然而簽署「保證人」,抑或是「連帶保證人」,法律上責任卻是大大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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